法家的法治,要求以善法治國,既不是惡法治國,更不是不是人治。法家選擇法治,是基於人性惡的基本假設的必然結果。在法家看來,法的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法的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併戰爭的勝利。
在當代,法的這兩層含義可以做新的解讀:第一層含義就是要保護私有財產不容侵犯;第二層意思,就是國家利益和個人保持一致性,使社會競爭有序同向。
法家反對禮制,強調法治下的人人平等,反對等級制度。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家的“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在今天仍有極強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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