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真做了,合適嗎?性交、做愛是兩個人的事情,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或者一方無意識和無保護能力,那——就是強姦啊!對,強姦。更糟糕的是,如果阿寶是強姦,那——她和吳味子就是教唆犯罪,或者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這讓她覺得如此地承受之重啊!
不過,羅敏兒又想,事情似乎沒那麼糟糕。不是任何事情都有其雙刃作用嗎?如果木蘭被實施這種刺激後,真的甦醒了呢?阿寶還是犯罪嗎?她和吳味子還是“共同”嗎?看問題看結果。結果是完美和正確的話,過程也就不重要了。
但是,也不對啊,有的人,有些理,有些法,都不是看結果的,而恰恰相反——看過程。
假如木蘭沒有甦醒,阿寶的“強姦”當是慘痛,木蘭更是可憐,而她和味子呢?難道要牽扯進去,承擔共同犯罪的責任嗎?豈不冤枉?自己無關緊要,可味子是多麼勤奮、敬業、清白的女孩啊!如果她是共同犯罪,她的犯罪動機是什麼?動機就是為了救木蘭,難道救人也是犯罪嗎?阿寶的犯罪動機是什麼呢?難道也是像大多數強姦犯那樣,佔有、發洩嗎?難道他不是為了救木蘭嗎?還有自己,自己的動機又是什麼呢?是沽名釣譽嗎?對,因為木蘭治好了,自己就可以向她父親有個交待了,她父親也定然逢人便說“是羅敏兒救了我女兒”——這不是沽名釣譽是什麼?這不是動機不純是什麼?但是,也不對啊,自己最大的希望還是要木蘭甦醒過來——恢復她的生命,恢復她做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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