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藍質疑這兩份保單的操作不合法,保險公司的副總就親自出來給她解釋。
說這兩份保單的操作流程沒有任何問題,對於上面的投保人和被投保人都不是本人的簽名,他們給出的答覆是,簽名本來就可以委託保險銷售顧問代簽。
如果非要追究本人簽名,從法律意義上來說,羅藍本人不承認購買保險,可以登出這兩份保單。
等於說,白白花了二十幾萬給了保險公司,就只是登出之後這兩份保單無效而已。
按照這家保險公司的說法,如果羅藍不承認自己是投保人,那這兩份保單就跟她沒有關係,也就無權追查的那麼詳細。
並提醒她,沒有誰會願意掏錢為別人買單。
言下之意是別人花錢給她受益,她還撿了個大便宜,別得了便宜還賣乖。
而對於經手的銷售顧問,保險公司副總的解釋是,已經離職的員工,就與公司無關,如果有私人恩怨,他們建議羅藍自己去找前銷售顧問去問清楚。
並且強調,他們不怕打官司。
就算非要打官司,頂多也是保險公司銷售顧問與委託人羅藍之間,在委託的過程中少了一道書面委託證明,實際上口頭委託也是一種委託,何況那已經是前銷售顧問與羅藍之間的事。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無懼羅藍走法律程式,因為他們的操作流程合法,甚至他們還很願意配合。
而到最後羅藍也得不了什麼好處,打完一場週期漫長的官司下來,就算保險公司敗訴,頂多就是登出這兩份保單,再支付一點點不痛不癢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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