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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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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問到讓我百思不得其解的罪行了:

“你是不是於去年11月將某小區的一套租房轉租出去?”

“是。因為前男友在外地,要我幫他租個房做辦事處,回來看了嫌地理位置不好,讓我轉租出去了。”

“你轉租價格是多少?”

“1800元。我因為簽約時間不到一年,怕房東不退押金,所以轉租出去的,而且租金也是1800元。一分都沒賺。”

“後面的租金你怎麼交給房東的?”

“我讓前男友直接和房東聯絡,因為錢是我墊付的,後期的他在處理,收到新租戶的租金就付給房東。而且我和他分手了,換了手機號碼,不想再聯絡,所以一直都不知道後來發生的事。”

“現在是新租戶起訴你詐騙。他被房東攆出來了。就因為你換了手機號碼,雙方都聯絡不上你,所以報警了!”

我一聽,頓時無語了。要知道,我早把前男友的手機號碼都刪除了,唯獨知道他的QQ號碼。如果我聯絡不上他,租房的那個合同雖然是我幫他籤的,但是留的名字卻是我的身份證。責任得我承擔。

我說:“可以上網嗎?我可以在QQ裡找到他。”

上網,登陸QQ。我笑了。我找不到他了。原來他把我拖黑名單了。看來他早做好準備了。我搖搖頭,開始想象事情的嚴重性。

我知道前男友的住址,能找到他本人。只是這事應該不算很大,他是個公務員,因為這事被抓,可能飯碗就被砸了。善良的本能,讓我一時念起:還是我替他扛了算了!想了想,我告訴丨警丨察,我不知道他的住所,以前只是電話聯絡,QQ聯絡。分手以後就失去聯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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