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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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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國古代處理案件,從來不是依法辦事,而是依儒家道德辦事。

表面上,中國每朝開國的時候都會制定厚厚的法律,什麼《大明律》啊、《大清律》啊。其實,中國古代的法律思想,都是以儒家道德為中心的。是否遵守法律條文不重要,講不講儒家道德才是最重要的。

那講儒家道德的古代社會,是如何解決百姓不服氣的問題呢?又如何防止官員以道德的名義徇私枉法呢?

我們來說道德治國的第一個好處:

道德治國,更利於地方的司法公正。

在古代中國的基層,負責決斷民事糾紛的不是政府委派的官員,而是從百姓中推舉出來的家長、族長。這個職位大多由未被委任官職而在家閒居的舉人、秀才,或者退休回家的官員擔任。因為科舉考試都以儒家作品為大綱,所以這些族長都是儒家道德的代言人。

就算是基層官員,也帶有濃濃的家長色彩。

科舉考試從來不考法律,只考道德文章。所以中國的基層官員都是道德學家,而不是法律學家。

基層官員被稱為“父母官”,被要求“愛民如子”,官員對百姓的管制叫作“教化”、對百姓的幫助叫作“恩情”。中國古代百姓從不跟縣老爺講什麼權力和義務,有訴求的時候,只會攔轎喊冤、長跪不起。

官民之間是類似父與子的倫理關係。

那怎麼靠道德來處理民事糾紛呢?

日期:2012-07-12 16: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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