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是沒有單獨的宰相的。
宰相的權力,分割在了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中書省的長官稱為中書令,有兩個副手為中書侍郎,再下頭便有七八個中書舍人,中書舍人負責擬定辦事意見。門下省的最高長官稱作侍中,兩個副手亦為侍郎,再下設給事中若干人,給事中負責核對詔命的合理性,合規性,屬於操作者。尚書省的最高長官尚書令,其下設便是六部了。中書、門下,尚書合起來便被稱為三省六部制。其中中書省負責對需要決策的事情拿主意,提出辦理意見,然後呈皇帝同意之後,形成敕命,然後送門下省複核,如果門下省沒有意見,則交由尚書省的六部負責正式實施。在這當中,皇帝有否決權,門下省也可以有不同意的權力,尚書省沒有決策權而只有執行權。
三省六部的運作方式,確保了分權的模式,儘可能地把臣子的權力給分割開來了。而在唐後期,又在三省六部的基礎之上形成了議事堂的制度,在長安之時,議事是有固定的場所的,稱之為政事堂。
政事堂存在的目的,其實就是把三省六部的官員們都代來列席會議,有什麼問題當場便爭個清楚明白,所以政事堂也是一個高官們吵架或者鬥毆的場所。大唐的官員們,基本上個個都是能文能武,打起架來自然也是毫不含糊。
說起來,這種制度群策群力,既有民主也有集中,最後形成的方案也屬於最佳化的結果,不管是皇帝還是宰相,都只是決策程式之中的一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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