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所謂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2003年5月12日頒佈的《公共衛生突發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領導、遵循的原則和各項制度和措施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2003年8月27日透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004年2月18日《黨內監督條例》中有了關於“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的規定;《紀律處分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黨員幹部給予相應處分。2004年4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權責統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決策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及完善行政複議責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 - -廣告 全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向級承擔責任的條件和公務員辭職辭退作了明確規定並進一步將行政問責法制化和規範化並且成為一部法律要求政府部門執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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