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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04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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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是國家對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俗稱“公糧”。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6次會議透過《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94年1月30日,國務院釋出《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全國的平均稅率規定為常年產量的15.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率,由國務院根據全國平均稅率,結合各地區的不同經濟情況,分別加以規定。在徵收農業稅(正稅)的時候,還允許地方根據實際需要,在一定的比例內,附徵一些稅額,由地方使用,這就是農業稅地方附加,也叫“地方自籌”。農業稅分夏、秋兩季徵收,夏收較少的地區,可以不進行夏徵,在秋季一併徵收,具體時間由省級人民政fu規定。

2005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透過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農業稅條例》。這意味著,在我國沿襲兩千年之久的這項傳統稅收的終結。作為政fu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停止徵收農業稅不僅減少了農民的負擔,增加了農民的公民權利,體現了現代稅收中的“公平”原則,同時還符合“工業反哺農業”的趨勢。

不得不說,取消農業稅是對農民的一種解放,具有重大意義,農業徵稅、繳稅成本太大,這種成本有時候甚至超過了稅收本身。以農業稅為載體,派生出從農民、農村、農業攝取剩餘的稅費的品種多得令人眼hua繚luan。農業稅的取消,使這種到處向農民伸手的體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變;更為重要的是,現行的農村稅制,是在城鄉二元結構下設立的。這種兩線並行的稅制結構,再加上城鄉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對華夏農民形成了極不公平的稅收負擔。華夏由7%的主稅及其20%的附加合成的農業稅稅率達8.4%。據瞭解,對特定人群進行稅收,這種情況只有在華夏才存在。因此,取消農業稅政策的提出,更多的是一種制度性的變化,是中央對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調整,是對農民在稅負上與城市居民平等地位的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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