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5月宣誓成為美國公民的。本來我一參軍,就可以轉為美國公民,因為那時候我拿美國綠卡都四、五年了。我試著申請了幾回,都沒有成功,因為那些給政府幹活的人,就是政府公務員,幹活不認真,總把我的檔案材料弄丟。我說我自己寄,他們還說不行,必須由他們來做,可是又從來都做不好,真是煩人。後來我到波斯灣打仗去了,想管也管不了,所以我一直都沒有變成美國公民。我到達第二個基地後,不再出海打仗了,在陸地上工作,輕鬆不少,我就找時間把這件事情給辦了。剛開始要學修發動機,太忙,我也就沒有去申請,反正是不是公民都一樣幹活,對我沒有太大影響。2007年年底時,我從第二次出海打仗回來以後不久,跟一個白人姑娘結了婚。因為我娶了一個美國女孩,所以也可以透過她申請美國公民,但是如果我按婚姻類申請的話,儘管等的時間不長,還是沒有按美國軍人申請公民來得快,所以我還是決定按軍人類申請。
我從參加美國海軍,到當上飛機維護長,再到乘卡爾·文森號航母出海打仗,再榮獲年度最佳飛機維護長,再去修理E-2飛機的發動機,再一次乘斯坦尼斯號航母去出海打仗,再到在波斯灣裡親手駕駛斯坦尼斯號美國航空母艦,直到我去修理F-18飛機的發動機,整整七年時間裡,我都是一個拿著綠卡的美國居民,法律意義上的中國公民。當時我的中國護照已經過期,但在我加入美國國籍之前,從原理上說,我就是一箇中國公民。當然對我來說,具體是什麼都無所謂的,我就是一個小兵,幹活掙錢去了,跟著別人出海打仗去了,就是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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