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意見妥否,請行長批示。
日期:2014-04-16 13:48:38
45、審慎起訴“官老爺”
我們區(省)分行全轄原有74名代辦員(所謂臨時工的別稱)。遵照工總行要求,我們區(省)分行制定清退代辦員方案(內容主要為:一次性轉交寧夏鐵發勞務代理公司管理,轉換為勞務用工身份,並按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給予一定補償),決定將這些代辦員轉為派遣制用工形式,具體操作為:所在支行先與74名代辦員簽訂勞動關係解除協議,然後將代辦員名單提供給某勞務代理公司,由該公司與這些代辦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務代理公司再將這些代辦員派遣到工行來。
2006年底2007年上半年,74名代辦員向所在支行遞交“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書面申請,並與所在支行簽訂了《代辦員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協議書》;所在支行按規定給予了相應的經濟補償;在簽訂前述《協議書》後,其他73名代辦員均與某勞務代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由該勞務代理公司派遣至原所在支行繼續工作。
然而,有一名代辦員不願意與某勞務代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拿到補償金後未與某勞務代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後來,轉為派遣制用工形式的那些代辦員的收入有了明顯改觀,特別是工總行實施人力資源專案提升後,這73名員工的薪酬和各類社會保險與其同崗位人員已無任何差別,未轉為派遣制用工形式的代辦員及其父(是工行退休職工)後悔了,就找到支行要求其女回來上班。但這時人事政策已不允許,因而未答應。於是,這名代辦員之父就以我們區(省)分行解除與74名代辦員勞動關係之行為違反勞動法為由,向寧夏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進行舉報,寧夏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到我們區(省)分行調查後,認為工行作法違反勞動法等規定,遂向我們區(省)分行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我們區(省)分行整改,並與74名代辦員簽訂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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