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08 14:25:21
27、上級規定似“聖旨”
工總行的答覆明確了“電力企業的電費收費權不能設立質押”。從那以後,沒有任何支行、部門或領導再非讓我們法務人員出具“電費收費權(非農網)能設立質押”的法律意見(結果)。
於是,我在納悶:同一件事情、同樣的法律意見(結果),為什麼工總行法務人員說出來就有人聽、就有人採納。
這種納悶伴隨了我很長時間,我一直找不到癥結所在。
其實,讓我納悶的事情不單僅此一件,在好多事情上,我們分行法務人員的法律意見(結果)往往是沒有人聽、沒有人採納,而工總行(法務人員)說出來就有人聽、就有人採納。特以“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為例:
在有關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這一問題上,2005年修改前的公司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第60條第三款卻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該條能否可理解為董事或董事會無權就“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進行決議,在實務(踐)中是有很大爭議的。因而,對公司為其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我們分行法務人員往往出於審慎角度考慮,認為應由公司股東會(大會)來作出決議,並要求支行(或業務部門)提供公司股東會(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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