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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5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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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大日本帝國憲法》(與二戰後的新憲法相對,亦稱為“舊憲法”)分為“天皇”、“臣民權利義務”、“帝國議會”、“國務大臣及樞密顧問”、“司法”、“會計”、“補則”等章節。它明確天皇萬世一系、至上無上的權力,統治大權、官制大權、任官大權、統帥大權、外交大權、戒嚴大權等權力全部都是天皇禁臠,不容他人染指;臣民則有居住、遷徙、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

帝國的統治結構是由天皇總攬,下設內閣、帝國議會、陸海軍、樞密院、裁判所等機構管理事務,並向元老、重臣諮詢意見。內閣的國務大臣由天皇任命,實行內部總理大臣負責制,負責行政管理事務的組織開展;帝國議會的職責是討論立法議政問題,分為貴族院和眾議院,貴族院議員由天皇勅任,而眾議院則從臣民中選舉,但天皇有權解散眾議院;天皇是三軍(好吧,這會兒只有兩軍)統帥,是名義上軍事力量的總指揮,樞密院則是天皇的諮詢機機構,為天皇的決策提供參謀和意見;裁判所也就是法院,負責司法。

此外,元老、重臣負責給天皇吹耳邊風,有監督、勸諫的功能。

與《大日本帝國憲法》同時公佈的法律、法令有規範皇位繼承、皇族範圍、攝政等天皇、皇族內部事務的《皇至典範》,明確議院構成、組織、運營、許可權的《議院法》和《貴族院令》及《眾議院議員選舉法》及《會計法》等。翌年四月、四月,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也先後制定公佈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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