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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3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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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5-08 21:23:56

二十八 中興?(三)

享保四年的這一次相對濟令,幕府表面的理由是“財產糾紛案子太多了,審都審不完,別的嚴重的訴訟案件沒時間處理,所以你們自行解決吧。”,實質的原因卻眾說紛紜。從實際的效果來看,許多武士人就藉此機會賴款不還,由是許多人認為那是給武士們賴債的擋箭牌。

所以,此令一出,町人和他們僱傭的水軍們哭哭啼啼地在城下攔人者有之,在債務人家門口打著旗子擋門者有之,半路上拉馬扯轎有之。大岡忠相等人認為這有失體統,要對町人們加以嚴懲。德川吉宗心中有愧:人家這麼做也是為了拿回自己的錢,不是迫急了也不會這麼做了,就放過他們吧。

無獨有偶,享保八年(1721),幕府出臺的讓農民賴賬的法令,“流地禁止令”,也是虎頭蛇尾。

儘管幕府一直都嚴禁土地買賣,然上有對政策下有對策,土地流轉仍以“質流”的方式發生流動——商人們向農民放貸,期限約2~3個月,超過期限不還錢的,抵押的土地便實質上歸債權人所有。這樣一來,土地越來越集中了有錢人的手中。

商人們竟然敢把手直接伸到自己的飯碗中,幕府當然怒不可遏,隨即以老中井上河內守正岑的名義下了命令:從今而後,不允許質流的發生,已質流的土地,按每年15%的本金返還,不得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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