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1-20 18:04:01
正文:續二十四回
第四、強調法律的公開性和透明性,利用民眾的力量,建立自下而上的監督機制。
秦國的“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務使全體民眾熟知國家的法律。商鞅認為,國家法律不但要通俗易懂,而且還要有專門的法官負責宣傳、解釋和普及。《商君書?定分》言:
“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令萬民無陷於險危”
民眾在知法的前提下,一方面增強了其法律意識而自覺守法,另一方面利用法律來監督官吏,使得“吏不敢以非法遇民”(《商君書?定分》)。後世的貪官汙吏正是利用民眾不知法而肆意妄為、欺壓百姓,由此看來,秦國的“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確實是光明磊落的政治。
秦國在懲治腐敗方面,除以上而外,還有其他:
諸如:“別其勢,難其道”(《商君書?禁使》),即明確官吏職權範圍。一方面為防範不軌之人攬權,另一方面也可防範各級官吏超越本身許可權來謀取私利,同時,國家也可根據其職責所在對其政績進行考核、獎懲。
諸如:“無宿治”(《商君書?墾令》),即當天政務必須當天完成,不許託至明天。其目的一方面在於提高行政效率,同時也不給官吏以權謀私留有時間的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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