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者治,以政治者亂”(《商君書》),意思是依靠法律來治理國家則治,依靠政府政令來治理國家則亂,前者是法治,後者是人治。與早令夕改、隨意性很強的政府政令相比,還是法律更有永續性和權威性。秦國商鞅變法的各項改革措施都是以法律的形式——《秦律》來頒佈實施的。透過嚴明的法治,使得秦國各級官民只能守法奉公而不敢作奸犯科,不但保證了各項改革措施不打折扣的推行,而且也實現了民風的淳樸、政治的清明與高效,尤其是杜絕了腐敗的滋生,沒有如後世一般的虛偽與汙穢。
商鞅依靠法治來杜絕腐敗的滋生,主要是藉助於如下原則或方法:
第一、“壹刑”,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者,國家之公器,本應為全體國民共同遵守。但周代的貴族政治實行的卻是“禮治”——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其後如宋代也奉行這一原則。國家的法律、刑罰只針對庶民草根,而根本觸及不到權貴,其實質則是為權貴們肆意橫行貪贓枉法開綠燈,必然帶來政治的敗壞和社會的嚴重不公。
商鞅的“壹刑”強調“刑無等級”、“法不阿貴”,達官顯貴和庶民百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商君書?壹刑》有言:
“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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