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間,只見那位農村婦女一把鼻涕一把淚地傾述著自己丈夫的無辜與生活的艱辛,她一旁的姐姐一直在招呼我們吃菜,並挨個將整包整包的中華煙遞給我們。那位婦女的哭聲後來更大了,說話開始含糊不清,直到飯局結束,我都沒能徹底聽明白她到底說的是什麼,只知道他的丈夫被抓了,案子正在審理當中。
回來的路上,朋友跟我說:事情很簡單,他丈夫的妹妹,也就是她的小姑子,在馬路上被一輛急速開來的卡車給撞得奄奄一息,肇事司機當場逃逸,交警很快就趕到了。可能由於送往醫院的時間晚了一會,他妹妹沒有被救活。該名男子就理所當然地認為,此事交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於是呢,這個不懂法的傢伙就將妹妹的屍體強行運往交警三中隊,並在裡面哭天搶地,又是燒紙又是哭鬧的,干擾了交警的正常工作。後來交警就報警了,他也就被抓起來了,罪名是“武裝衝擊國家機關”。
什麼?還有這個罪名?我還真不知道,我一眼驚訝地望著他。
他見我不信,就將刑法翻給我看,在一指厚的書頁當中,還真是找到了這個罪名。
哎!也算可憐,我們一開始想起訴兩個主要嫌疑人,現在決定只起訴一個主要嫌疑人,也就是她丈夫。
那到底怎麼判刑呢?要判多少年呢?
這樣的罪名至少要判六年。
我操,這就判六年?太他媽不公平了,這怎麼叫“武裝衝擊國家機關”呢?就不能換個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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