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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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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這天,我被幾個警察押送到了法院。到了審判大廳,警察先是把我的手銬和腳鐐開啟,然後把我固定在和刑偵隊一樣的老虎椅上。說明一下,每個去法院開庭的犯人都要帶腳鐐,因為怕路上不安全。

宣判過程和電視上的完全不一樣,沒有大批的旁聽人員,更沒有記者。空曠的大廳只有兩個警察和幾個法官,還有就是檢察院的公訴人員。

不是說其他人不能旁聽,只是沒有人來旁聽我的案件而已。一般情況,在開庭前除了要通知犯人,還要通知家屬的,只是我沒家屬而已。

可能是知道我的情況,被我打傷的那幾個人連民事訴訟都免了,就演算法院判我需要民事賠償,我哪裡有錢執行?難不成要我寫張欠條給他,有錢了再還?

日期:2014-05-22 11:28:00

庭審過程大概持續了不到兩小時,先是由公訴方提供材料,然後由一個法官敘述案發過程。敘述結束以後,問我和公訴方有沒有異議,在雙方沒有異議以後,又由雙方說出觀點。

我哪裡有錢請什麼律師啊,都是由我自己檢訴,我說得最多的一句話就是:“我沒意見,我沒什麼說的。”沒辦法啊,我又不是律師,哪裡知道該怎麼辯護?你們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唄。

庭審結束以後,我又被送回了看守所,並沒有當庭宣判。除非是有公眾影響的案件,或者是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否則是不會當庭宣判的。都是先把人送回看守所,然後一段時間過後,法院再把判決書送達看守所。也就是說,即使是開庭了也不代表我可以馬上知道我要在監獄裡面呆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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