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陳國公府,潘龍又去了大理寺的監牢。
大理寺是從地方衙門到刑部之間的一個過渡機構。
按照大夏律法,刑分五等,依次為斬、流、徒、監、罰。依次對應死刑、流放(到荒涼偏僻的流放地服十到二十年苦役)、徒刑(十年以下的勞役)、監禁(三年以下的囚禁)以及罰金並公開誦讀認罪書。
在這五等刑罰之外,還有附帶的杖責、木板等刑罰,但一般不用——帝甲子當年定下規矩,除非拷問,否則不用肉刑。就算是拷問,關小黑屋其實也比單純的毆打要有效得多。
五等刑罰之中,斬、流二刑是必須報京畿稽核的。負責稽核的就是大理寺。
流放罪由大理寺稽核確定;死刑則由大理寺稽核之後再報刑部複核,複核無誤批覆地方,才能正式執行。
所以一般來說,地方官府判決犯人死刑,往往會將執行時間定在幾個月之後,這就是為了方便大理寺和刑部的兩輪稽核。
而司法實踐中,大理寺往往會將一些判處流放罪的犯人押送到京畿來親自複審,所以大理寺的監牢裡面,總是關著一大批將要被押送到窮山惡水之地服苦役,估計這輩子都沒命回到故鄉的傢伙。
苦役可不是請客吃飯,大多數犯人一般做個三五年就會積勞成疾而死。只有那些最強壯的,才可能熬過短則十年長則二十年的苦役,最終刑滿釋放。
而趙賢達之所以會去大理寺監牢,就是從中挑選可以訓練成暗衛的人,帶去進行秘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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