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07 23:08:31
在羅湖租住的房子,本來5月8號到期了,但足額支付租金後,在4月28日搬走,我把衛生簡單打掃後,房主,遲遲不退還押金,理由是,去年8月連日下雨,他的一個主臥,有一面木頭窗戶往屋裡滲水,整個一面牆,都很潮,當時我也很煩惱,就電話通知了他,希望他維修,他說讓管理處修,我給管理處反應過,但也沒有修理,後來我就搬離了主臥,到旁邊屋子裡休息。
這個房子,給我找了比較多的麻煩,開始他的一個陽臺所有窗戶零件損壞,我強烈要求修理,房主才同意我負責維修,從房租衝抵費用,開始因為長期沒有人租住,幾個中介看,內門鎖被撬,很亂,並且,我說過最好把容易損壞的設施最好維修下,但房主,要求我湊合,我是因為急著租,讓三個北京的朋友租住,才租的。他們租到6月回的北京,我7月領著孩子到深圳的房子是,陽臺的水管爆裂,陽臺全是水,一開門,水跑了一屋子,我和孩子硬是幹了幾個小時才把水清理得差不多,找管理處修理,當月3980元水費,創了小區記錄,並且分兩個月才交清,和房主交涉,每人負擔50%。
這樣的事,發生了三次,房主家裡的三處水管全部爆裂過,(衛生間最後是4月9號,廚房爆裂,當時是要急著趕火車,所以等從家鄉回來才修好就是4月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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