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17 09:07:46
【連載101】
關於赦免在司法中的適用,幸有“猩、敞知盜分贓案”和“田與市和姦案”這樣的案例。“田與市和姦案”前已述及,這裡且來說說“猩、敞知盜分贓”一案[3]。
秦王政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南郡在省察江陵縣呈報的“猩、敞知盜分贓案”時發現存在用刑不適當的現象,並明確指示:“上造敞、士伍猩知道人盜掘墳墓,而私分贓物。他們是被捕而非自動投案的。敞應‘耐為鬼薪’,猩應‘黥為城旦’。趕上戊午赦令,免為庶人。審理明白之後再請示。”
江陵縣在接到南郡的舉劾後,對原案進行了疏理:
秦王政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獄史“窣”將士伍“去疾”和士伍“號”押送官府,並控告他們“非法運銅”。去疾和號隨即供稱,青銅是他們在醴陽縣,從冗募“樂”手下的一男子手中買來的,想轉賣賺錢。“冗募”,一種身份,指募集的軍士。
根據供述,江陵縣逮捕了賣青銅的那個男子,士伍“猩”。猩供稱,他是樂的傭工,賣給號和去疾的青銅是事先藏在草叢裡的。但猩並未交待青銅為什麼會出現在草叢裡。這時,與猩犯有同案計程車伍“達”,被孱陵縣獄史“民”逮住,並押送至江陵縣,以便與猩案併案處理。
達供稱,他是逃亡的犯人,與猩、冗募上造“祿”等打獵捕魚,但收穫並不理想,欠了一屁股債。祿提議“一起跑到夷道去,那裡有房子住”。他們就跟著祿去了。到了夷道,猩一個人留在屋裡做飯,達、祿、還有僕人“蒔”等避開猩謀劃盜墓。當時沒有將實情告訴猩,等盜墓成功,分好贓物了,才告訴猩。蒔等因為猩沒有參與盜墓,便沒有把贓物分給猩,達過意不去,私自分一部分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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