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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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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接到申訴後,即啟動相關法定程式,調閱原審檔案卷宗。原案是這樣:士伍毛到雍縣市場賣牛,亭長慶盤問後懷疑牛是毛偷盜的,就把毛捆送雍縣官府,時間是秦王政元年十二月十六日[5]。令史騰訊問毛,他供述:“是士伍牜巳的牛,未與他人共謀。”但是牜巳說他的牛沒有被盜。毛於是更改口供說:“約在十二月五日,和樂人講謀劃偷盜士伍和的牛,並將牛牽到講的家。講的父親處也看到那牛”處出庭作證說:“我負責看守汧邑南門,十二月某一天的下半夜,毛牽來一頭黑母牛,然後又牽走了。其他事一概不知。”和說:“我的黑母牛原來在南門外放養,現在找不到了。”把毛偷的那頭牛牽來給和看,和作證說那就是自己的牛。

由於毛的供述提到了與講合謀盜牛,雍縣因此拘捕了講。講抗辯說:“十一月我已在咸陽服徭役,不可能和毛一起偷牛”毛又改口說:“十月時已商量偷盜放在南門外的黑母牛。十一月再次商量說,在講出門服役之時,我單獨盜牛並賣掉,再分給講部分錢。十二月臘日,我一人將牛偷到手,牽到雍縣賣時,被抓獲。”

詰問的環節,毛進行辯解,講更改了口供,和毛所說的相符,承認盜牛。雍縣據此審定:講和毛合謀盜牛,審訊屬實。二月十七日,縣丞昭、令史敢、令史銚、令史賜判決講“黥城旦”。黥刑就是在臉上作犯罪的標誌,以侮辱之。城旦就是做苦役。黥城旦就是說,不但要在臉上刺字,且還要長期從事沉重的苦役。秦代的刑徒都是沒有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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