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實際演變到最後國企參與鋼貿融資環節是什麼?
是國企憑藉著自身的信用和招牌,拿著銀行的錢,以貨物銷售的名義,為下游企業進行融資,自己從中賺取差價。
違法嗎?我不知道,但肯定違規。
目前市場上的國企業參與的操作大概有以下幾類:
1、為鋼貿商/鋼廠出資,定期收益;
2、自己不出資,只在中間做監管,收取一定費用;
3、不出資,只是參與其中,相當於變相為交易提供擔保。
4、建倉庫(一般和別的方式共同進行);
5、自購鋼材銷售
下面先上張圖,這裡面涉及到了三個國企業:
其作用分別為:
鋼貿商A和B是一家;
“國企2”
為核心,他是出資方。但是為了方便出款,以及將來在賬務上體現交易對手是國企,所以他需要讓鋼貿易商再找一家國企做為對手來交易。這裡面有風險怎麼辦?沒事,國企1敢做,我為什麼不敢做;
“國企1”相當於在這裡拿自己的招牌,做了個類似擔保的業務。從自身來說,我收到錢了留下利潤,餘下付給上家,貨我收到了再付給下家,至於別的我不參與。不花錢,能掙錢何樂而不為。有風險怎麼辦?沒事,國企2錢都敢出,我一分不損失,為什麼不敢做;
國企3通常在這裡不與主線發生業務,但一般是國企2會支付一定的費用,我的貨你得給我看好了,丟了你得賠;
倉庫:有時候就是國企3自己的,有時候也會是鋼貿商A的(別人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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