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有專門的偵查員去做這些事情,如果發現下面公丨安丨局遞交上來的材料有些是不可信的,在他們檢察院這邊就有可能把你公丨安丨局遞交上來的材料駁回,公丨安丨局要想繼續起訴犯罪嫌疑人,就得重新拿出更有利的證據來說服檢察院。
同時他們檢察院也擔任著具體起訴那些犯罪嫌疑人幾項罪名的責任,像李敏、李靜、童輝這種大案子,同時要起訴多項罪名,調查取證可想而知。因為每一個罪名都牽扯到很多證據,沒有充分的證據,要想給別人安插一個罪名,可不是那麼簡單的。他們要是不把證據做充分,就算送到法院去,到時法官覺得起訴的這些罪名不成立,如果判嫌疑人一個無罪,檢察院是會受到處罰的。
畢竟犯罪嫌疑人從被捕到法院開庭審判,經常都已經是兩三個月以後的事情了,關了這麼久當然得給當事人一個說法。
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就是檢察院和法院共同的責任。他們是國家法律的執行者,但維護國法的同時,也承擔著維護每個公民利益的責任。
丨警丨察辦案調查取證時,總會照很多現場照片,儘量獲得足夠的人證物證,不僅僅只是為了破案,實際上也是為了在破案之後有足夠的證據移交檢察院和法院判刑定罪。
很多大案要案,從嫌疑人被捕,到最高法院終審判決,一錘定音,其實這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少則一兩年,多則四五年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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