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戶制度始於北魏時期,並非明朝時期所創。將犯罪者的妻女家人貶為樂戶,是一種懲罰手段。
教坊司隸屬於禮部,本身是主管禮樂的所在,那些犯罪者的妻女貶入教坊司後,會擇那年輕貌美的加以訓練,便是樂伎了。原本是名門閨秀,出身高貴,現在拋頭露面歌舞娛人,這是令祖宗蒙羞的行為,是極大的懲罰。
教坊司的主要任務是培養歌舞姬,當然,這種地方較之其他地方更易發生一些男女間事,但要說日日接客,對罪犯女眷極盡蹂躪,那就是民間以訛傳訛的謠言了。
教坊司是官署,並不對百姓開放,主要是應付官方的交際往來。設身處地地去想一想,哪個當官兒的缺女人?大家都是同類,今天別人倒了黴,你便去欺辱他的妻女,就不思給自己留後路?
如果那垮臺的人與他是對頭,那就更得避嫌,就算不愛惜羽毛,也得防範貽人話柄兒,被政敵以此做文章。更何況打入十八層地獄的官兒,也難保不會平反。
到了明朝,朱元璋立下規矩,官員嚴禁狎妓,如此一來,官員縱然狎妓,也是不會跑到這種官辦的教坊去了。不過發為官奴的人,卻未見得都有資格做樂伎,身姿不夠曼妙,歌喉不夠婉轉,容顏不夠秀麗的,你想做也沒資格。
所以對官奴的安置,主要分成以下幾部分:一是容顏體態合乎標準的女子,留為樂伎、舞伎、歌姬;遜色一籌但年齡合適的可以做丫環侍女;至於貌醜、體肥、年紀大了的,就只能做些粗活。對於男子,則一律為奴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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