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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5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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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微博中的描述,事情發生在2016年2月23日。當天下午2點40分,於明和兩名同學前往薊縣,跟一名20歲左右的年輕女子同車。下午4點左右,一名年齡23、4歲左右的男子中途上車,挨著女子坐了下來。不久後,女子被男子騷擾,但一直不敢反抗,以致於車中乘客都以為他們是熟人或朋友關係。

晚上6點半左右,大巴車抵達薊縣客運中心站,女子下車欲離開,男子迅速追上她並拉扯著不讓她走。見此情景,於明和兩名同學出於義憤上前詢問,女子見有人相救,大膽地說:“我不認識他,請你們幫幫我!”聽女子這麼說,於明幾人對男子進行強行制止,進而發生劇烈肢體衝突,最終將男子制服,但女子也早已消失無蹤。

微博裡稱,騷擾女孩的男人身高超過1.7米,名叫林傑昀。但於明只兩下就將他制服了。於明是武校的,踢他的招式名叫‘單鞭腿’,也就是說,只要一腳踢出,大概有200斤左右的力道,於是男子瞬間被踢暈倒地。於明在法庭上也講過,當時的初衷是讓他不能動彈,並未使出全部力氣。但是,當發現男子倒在地上抽搐,去扶男子時已無法動彈,於是留在現場,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但是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但是對於被告人撥打急救電話留在現場搶救傷者這一行為,法院在量刑時將酌情考慮。另外,判決書中還提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於明的家屬對被害人進行了部分賠償並取得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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