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很多冤假錯案,原因不僅僅是破了案件會立功,還有個原因是破不了案就不能升職、甚至被處分。有黑心丨警丨察為了推卸自己的責任,就胡亂冤枉人。
當然,各地政策總有不同,但破案率一直是丨警丨察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標之一。
從這個角度來說,那個三十五、六歲的英才負責這起綁架案,也許是有人希望他能破案升職;也許是得罪了人,被弄過來頂罪;具體情況沒人知道。反正老邵在組裡被他領導,然後呢,發生一系列事情,簡而言之,案件很難偵破。
綁匪肯定要提條件,於是就提吧,倒也不算獅子大開口,綁匪讓丨警丨察徹查一起冤案。同時調查兩個貪贓枉法的公職人員,再是索要三十萬。
提出三個條件。又給出三個謎語,讓丨警丨察去猜線索,猜到線索就能救走人質。
可整個專案組,又借來許多人,都是猜不出謎語,與此同時。那個英才跟上級領導彙報案情,說是希望調查冤案跟兩個公職人員。
這是應為之事,罪犯提出的要求就是線索,然後就查吧,可查來查去都是沒什麼精湛。
罪犯提出的那起案件是否冤枉不重要。重要的是綁匪為什麼要給那件案子伸冤,是不是和那件案子的罪犯有聯絡?
事實是真難查,那面還沒查出來結果,綁匪又打報警電話,給出最後時間,警告說不滿足他的要求,四個人質肯定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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