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OURT過後,就是PRE-TRIAL。PRE-TRIAL必須在RE-COURT的三個月內,在這個階段,通常律師會跟檢察官達成認罪協議,因為大家都不想拖到TRIAL,也就是我們在美劇裡看到的陪審團。從美國政府角度來說,陪審團的花費太巨大了,首先必須找齊6或12個人,確保所有人的行程,能在法庭日那天到庭,如果有一個人遲到或不來,就要重新定下一個法庭日,光湊齊這些就很難了。然後開始審判,由陪審團的人決定被起訴人是否有罪,有些當庭定不下來,也要重新再定個日子開庭。必須所有的陪審團一致認為有罪才能定罪,只要有一個反對,那被起訴人就做無罪處理。這些所有的費用都是由政府支付的。綜合下來,對檢察官而言是個吃力而不討好的事,對政府而言增加了這麼多花費。 從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來說,如果一但被定罪,判罰得肯定比認罪協議要重,大部分人不願意冒這個風險,除非真的是冤枉的,而且認罪協議也沒有取得好的DEAL。
所以這次洛杉磯小留學生的案子也是以認罪協議結束的,最多的那個判了13年,但如果她們去了陪審團被定罪的話,就是終身監禁。
日期:2016-03-19 02:08:39
Alana得知Karen的賬上有錢,可以打電話,就可憐兮兮地討好Karen,“你能用你的賬戶幫我打個電話給我媽媽嘛?我媽媽病了,但是我賬上沒錢,我想念她”。 “Yes!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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