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則,怎麼可能我剛出監獄,那個律師就能找到我呢?
想到我和家裡的矛盾,我心有些苦澀,那已經是三年前的事情了。
我十五歲出來打工,省吃儉用。打工的錢全部匯到了家裡。
十七歲那年,我打工回家,附近鄰居給我介紹了一個物件。
農村孩子結婚都是比較早的,例如:女孩子往往十八歲都結婚嫁人了,而男孩子,早點的十七八歲,遲點的,那就是二十歲,超出二十二歲,那基本都是大齡青年,很難找物件了。
去相親的時候,說來也怪,那個時候,我一眼就看中了對方,那個女孩十六歲,看起來非常好看。
女孩十四歲出去打工,家裡父親屬於遊手好閒,沒多大出息的,而母親身體不好,常年要看病,還有一個學習非常好的弟弟,可以說,家裡重擔基本都壓在了女孩一個人身上。
女孩子家對我也很滿意,但是就彩禮問題兩家有不同的意見。
女孩子家提出五萬彩禮,只要我家能拿出兩萬彩禮,那麼,我和那女孩子的親事就算是定下來了,並且隨時可以結婚。
五萬,對於農村任何一家人來說都是一筆鉅款。
所以,我父母自然嫌多了。
後來,經過媒人在中間說和,又提出了兩萬彩禮,但是也有一個條件,那就是女孩在二十歲之前,所賺的錢全部補貼自己家。
說句心裡話,我還是比較贊同這點的。
我父母也算是點頭答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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