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當機立斷,“你也不清楚,公司又不聞不問,那咱們直接去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希望宏安公司幫你爸買了工傷保險,這樣理賠起來更順利。”
鄧明智不解地問道:“超人律師,買沒買工傷保險,這有什麼區別嗎?”
李超解釋道:“企業為員工買工傷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但很多企業為了減少成本,常常會逃避法律責任,不為員工買保險。
買了工傷保險的話,可以由保險理賠損失。如果沒買的話, 就要向公司索賠。看宏安公司的態度,如果要向他們索賠,公司肯定會設法延長程式,沒個一年多,你休想拿到賠償金。”
鄧明智聽了當即驚撥出聲:“啊!要一年多,這不把人折騰死啊?!”
因工傷向公司索賠,這種案子的案由叫勞動爭議糾紛。
勞動爭議類案件,國家出於保障受害人權益,減輕當事人負擔,方便當事人訴訟的目的,規定該類案件受理費只要10元。
但這個規定在實踐中,雖然方便了一些受害人,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弱勢群體,但更多是被企業造了空子,成了企業對付受害人的好辦法。
勞動爭議類案件先要進行仲裁,仲裁一般在四十五日作出裁決。
而仲裁裁決企業賠償損失的話。企業就會在規定的十五天起訴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為訴訟費實在是太便宜了,企業只要交十塊錢,就可以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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