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說,我們能不能在符合法理兼顧情理的同時,為他爭取到他應得的最大權益?
我想,是沒有的,也是很難的。
這是第一個案例,算得上是一個極端的案例。
接下來的第二個案例也比較極端。
日期:2016-12-06 15:37:00
序言
二
湯仰止是金律師念大學時候的老師,是X大法學院著名的民商法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湯仰止五十歲出頭,面容嚴肅,平時不苟言笑,看上去剛直不阿,對待課業也確實很嚴格。湯仰止還有一個相濡以沫的妻子,也是X大的教師,兩人常常攜手走在校園裡。無論是院裡的領導、同事,還是法學院的學生,都有口皆碑,說湯教授是難得一見的正人君子、道德楷模,真是人如其名,高山仰止。
李漱玉,二十四歲,是湯仰止帶的碩士研究生。
李漱玉是那種老實本分的學生,貌不驚人,但是看的時間長了,也覺十分順眼。
不過,雖然是自己的學生,但是湯仰止對李漱玉的印象似乎並不深刻。
畢業這一年,李漱玉的畢業論文改了兩稿都被湯仰止給駁回來了。
湯仰止也沒有說明駁回的具體原因,電子郵件裡只是簡單的表示:不合格,再修改。
李漱玉為難至極,大著膽子給湯仰止打電話,期期艾艾的問他:“老師,我的論文的具體問題到底是什麼,您能不能指出來?”
湯仰止說:“這一篇,有問題的地方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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