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5-03 12:31:23
我的起訴書是這樣的: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月底,被告人木堯君與鍾志遠共謀利用霸州市政府置換無煙煤(清潔煤)政策牟利,由鍾志遠尋找煤泥來源及無煙煤銷路,木堯君負責在新雲村辦理村民置換無煙煤手續。後木堯君在本村幾人協助下,購買了村民置換無煙煤名額,辦理了置換無煙煤的手續,完成了無煙煤的置換,並最終由鍾志遠將置換的無煙煤全部出售,從中牟利。截至案發,木堯君共置換無煙煤噸,造成損失價值32648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木堯君詐騙公私財務,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一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就是我的起訴書!
大家好好看看,我的罪行在那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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