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3-24 11:27:23
第三,付給賈強強的錢,是朋友之間正常的經濟往來,不是“辦事”報仇!
第三點是整個案子的關鍵,若某乙兒子真的是僱傭打手,那麼他的罪名就很難說清了!
關於第三點,某乙兒子在庭審期間有陳述:
賈強強開了一個飯店,開業時讓人給他打電話,讓他去捧場!
他當天有事沒去,就給了兩千塊隨份子!
後來,賈強強打電話,說他飯店可以辦卡,八折優惠卡,他抹不下面子,打了一萬塊,算是辦卡費用!
其餘一千二是分作兩次打的,什麼作用記不太清楚了!
公訴人問:你們一共就這幾次經濟往來?
某乙兒子:是的!
公訴人:第一次兩千,第二次一萬,第三次二百,第四次一千。一共四次,很難記嗎?
某乙兒子:真的記不清了,也許是現金換紅包,也許是他臨時做什麼,也許是我讓他給我買什麼東西,都是小錢,我怎麼會記那麼清楚!
審判長:一千塊是小錢?借也好,買東西也好,一千塊還是最後一次,你能不記得作用?
某甲兒子:也許是我吃飯的飯費!
審判長:你不是有一萬塊預存嗎?
某甲兒子:用完了吧。
審判長:一萬塊算八折,就是一萬兩千五百元,你在短短一個月不到就吃完了?
某甲兒子:他那裡的飯菜貴.
不管審判長和公訴人信不信,反正我是信!
不是信其他的,是信老槍那個小飯店的菜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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