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琳琳手上拿著的正是當初在醫院威迫林凡簽下的“合同”內容如下“本人林凡因損壞朱琳琳女士財物,自認賠償朱琳琳女士人民幣共計一千六百萬元整。因本人暫無能力及時償還,所以以工代還直至欠款還清之時。在為其工作期間自願遵循以下原則:一,聽從安排;二,服從指揮,三,工作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四,未經允許不得離開其所住城鎮;五,不得擅自動用朱琳琳女士物品;六,如朱琳琳女士遇到危險之時甘願以身相救;七,對其工作內容嚴格保密;八,如在工作中遭遇任何不測,全由自己一律承擔絕不牽連朱琳琳女士;九,應準時準點為朱琳琳女士準備好一日三餐;十,工作期間不得提出異議;十一,將朱琳琳女士的仇家當做自己的仇家對待;十二,不得試探朱琳琳女士的一切秘密;十三,在朱琳琳女士不開心時,應想方設法哄其開心;十四,自己惹的麻煩自己處理,絕不連累朱琳琳女士;十五,日常出行中,時刻充當朱琳琳女士的眼目;十六,如自己不幸身亡,全部財產都歸朱琳琳女士所有{保險金};十七,工作中遇到危機無法進行時,應先掩護朱琳琳女士撤離;十八,對朱琳琳女士提供給自己的物品應付等價人民幣;十九,不得對朱琳琳女士隱瞞自己的身世;二十,不得對朱琳琳女士言語不敬;二十一,不得對朱琳琳女士產生主僕以外的任何想法;二十二,堅決無條件遵循一上二十一條原則。欠款人:林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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