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是否涵蓋地下開採及使用權?
以美國為代表英美法系規定只要購買了房地產就世世代代擁有該片土地的所有權;如果該片土地下發現寶藏或礦藏都屬於其擁有人,因而在英美購買房地產都包括土地及地表附屬品,業主擁有永久產權可以作為遺產由後代繼承,也可以捐贈或出售;如果地下有礦產等資源,業主還可以將它連同地表或分開出售。
在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規定一切地下資源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根據《礦產資源法》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由此可見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和地下資源所有權屬於兩項完全獨立的權利。
物權法和土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不得以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為由,阻撓地質勘探、開採地下或地表資源以及市政架設管線和通行等。
其法理基礎在於地役權理論,因此在實行資源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分離的國家普遍形成經濟補償制度。
這樣剖析下來,地鐵專案建設有權從潤河化工廠廠區地下穿行,前提條件是兩個:
一是不影響潤河化工廠正常生產經營;
二是經濟補償到位。
然而在潤河化工廠不合作的態度下,兩個前提條件都很難達成。
張君在常天的挑唆下根本不想矛盾和平解決,怎麼可能跟指揮部坐下來認真談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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