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就能離婚?曾賢良,老婆子就僭越一回,我且問問你這個大少爺,你離婚可徵求了家人的同意?”
安媽媽怒了,剛才在校園裡那一通跑,竟讓她心底的畏懼全都跑沒了。
這會兒看到曾賢良人模狗樣的帶著個大肚子的女人,安媽媽積壓已久的怒火終於有了宣洩的物件。
“還有,老婆子我雖不懂外頭的事,可常理還是懂的。結婚是兩個人的事,更是兩個家族的大事。離婚亦當如此。”
安媽媽指著曾賢良,“你要離婚,可曾徵求我家姑娘的意見?哦,一聲招呼都不打,登個報紙就能離婚,報紙這麼厲害,還要官府做什麼?”
“人家法官辦案子、做判決的時候,還要把被告原告都叫來呢。你曾大少爺還真厲害,竟是比法官還獨斷專行。”
安媽媽雖然不懂民國的法律,卻也說到了點子上。
圍觀的很多老師,聽了她的話都紛紛點頭。
不要以為民國就沒有結婚證,離婚證,民國也有正規的法律啊。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有相應的法律流程。
有些地區,離婚的時候,還需要雙方家長同意、簽字,離婚書才會有效。
登報離婚不過是個表達態度的方式,根本沒有法律效應。
當然了,這個年代的升斗小民或許不會這麼講究,可曾賢良不一樣啊,他是省城有名的才子、詩人,又自詡新生活的擁躉者,是文明人,自然要遵守民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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