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捷狠狠的瞪了張睿明一眼,這小子不知什麼時候看穿了自己這次行動沒帶拘留證的瑕疵,確實,這起案子,他是晚才接到實名舉報,證人也是突然出現,確定情況後,他火急火燎趕往現場,路聯絡環保局,才知道津港市檢察院已經快自己一步,早早開始了公益訴訟初查,已經把這個村長帶到富於鎮心小學辦公室來問話了,陳捷破案心切,乾脆直接來到這裡,準備強行把人帶走。本來以為自己人多勢眾,又有刑事調查權在手,帶人毫無問題,沒想到這個張睿明,居然開始挑起自己的刺來?!
他這是想拿回昨天午在西江分局指揮心失去的面子呢!
陳捷惱火起來,直接回到:“張檢!你搞錯了吧!誰說我們沒拘留證不能拘留他?!先行拘留你不知道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公丨安丨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
沒等陳捷說完,張睿明竟主動幫他把他下面要說的話說了出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丨安丨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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