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靜沒任何反駁,顯然接受了方樂的分析。
小韓到此是完全服了,讚美說:“方哥,你真厲害,這是不是叫見微知著呢?”
方樂呵呵接受了讚美,說:“小意思。”
但笑完他卻正色說:“洛警官,我覺得我們有必要開始調查蘇敏了。”
小韓則問:“那從哪方面查?”
方樂說:“應該也是先查不在場證明那些吧……這方面我不精通,還是問你師姐吧。”
洛靜也沒客氣,說:“蘇敏在不到12點的時候——準確說是11點44分給她丈夫打了通電話,用的是家裡的固定電話,這說明那時候她還在家裡,而劉小雨死亡是在0點到1點之間,也即蘇敏要抵達現場,所用時間長度是從16分鐘到1小時16分鐘之間,田易新家距離案發現場還是有段距離的,在這個時間段之內蘇敏不可能走著抵達,必然要坐車或開車,田家只有一輛車,除非蘇敏能借到一輛車自己開,不然只能坐別人的車或招出租,我們可以從她家到現場之間的線路上查出租,或者她開過或坐過的私人車,但後一點就不好查了。”
小韓忽說:“可是師姐,就算證實她坐過車到過現場,也證實不了她殺人吧?她要是對外出的真實意圖矢口否認怎麼辦?”
這的確是問題。
洛靜說:“證實一個人犯罪,除了人證,就是物證,物證最直接就是兇器以及屬於死者的血液或其他專屬特徵物,但從方樂推斷的那個作案經過看,蘇敏抵達後只要用一段繩子勒住懸空的劉小雨脖子不怎麼接觸都可以將人勒死了,事後肯定也會把那段繩子處理掉,那繩子頂多有些死者面板組織,到現在案發幾天了,也不好查到,退一步即便找到那根繩子,她作案時戴了手套的話,也無法證明歸屬於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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