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希恩陷入巨大的震驚,好一會兒才緩過來,揚著手上的資料,問:“這個人願意出庭作證嗎?我們得起訴蔣顏!不能任由她這麼下去!”
“黎韜把她帶到英國了,聽說肚子裡的孩子已經處理了,以後應該不會再回國了。”
唐希恩情緒激動:“不行!我要起訴她!她對我和民宿做了那種事情!憑什麼就這麼放過她?!”
說著,她跳下沙發:“我要跟阿沅、悠然商量一下,如果能讓她坐牢!我一定要起訴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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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汪沅說,“唆使民宿案做偽證的蔣姓律師,至多判三年,扣掉假釋和減刑,實際刑期可能就兩年。”
電話丟在腿邊,唐希恩腿上的刑事法典開啟一半,手上拿著筆,邊記錄邊問:“現在只有兩位人證,沒有物證,依你們看,能將蔣姓律師定罪嗎?”
電話那頭汪沅考慮半晌,說:“如果能夠舉證用來賄買民宿案證人的那五十萬現金,是由蔣姓律師提供,那應該沒問題。但……”
同樣在參加電話會議的步悠然說:“對方是律師,且一開始就小心地以現金交易,怎麼可能會一次或多次從自己名下的賬戶支取五十萬現金出來讓我們舉證。”
唐希恩收起筆,聲音有些洩氣:“我明天去見見那個證人,看看有沒有什麼線索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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