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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09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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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來,為了徹底根除官員貪婪的本性,歷朝歷代甚至不惜採用酷刑。而其中又以高皇帝明最為嚴酷。流民出身的他對貪官可謂是極為痛恨,對待官員貪腐的問題上常常法外用刑,其中的典型就是剝皮揎草,此刑罰在《大明律》中並無規定,但是,朱元璋創設了這一刑罰,適用範圍僅只是貪腐官員,將剝下的人皮製成鼓或者填入稻草製成人皮稻草人立於衙門門口或者當地土地廟的門口,用以警告繼任官員,切勿貪贓枉法。然而“剝皮揎草”依然沒有杜絕貪汙的發生。相反,明朝官員的貪汙情況比之前任何一個朝代都要嚴重,當然無法與“我韃清”相比。

後世對於貪汙的爭論告訴朱明忠,貪汙往往是一種制度上的問題。靠殺雞敬猴的人皮場,並沒有起到作用,制度上的問題只能從透過改進制度來解決。所以在興乾元年年中,朱明忠便悄然設立“調查廳”。調查廳並不隸屬於內閣,也不受提刑按察使左右。它領內庫俸直接對皇帝負責,擁有絕對的權威。調查廳對官員進行監督和調查,對一切涉及官員,不論地位高底,一概嚴懲不赦。為有效揭發、調查和打擊貪汙,調查廳獲以下皇帝特旨賦予廣泛調查權力,以打擊貪汙。特殊的許可權讓調查廳擁有著絕對的權威,能有效監督大明的各個機構。

正是因為調查廳的存在,讓興乾以來,大明的官場腐敗都控制在一個極其有限的範圍內,當然,這也與大明官員的高薪養廉有很大的關係,只不過大明的高薪養廉並沒有借鑑滿清的高薪養廉,而是借鑑了晚清海關的高薪養廉,高薪養廉制度使官員無後顧之憂,也不必去冒貪汙中飽的巨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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