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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8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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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商業發達的朝代宋朝,宋朝時,主管廣州海外貿易的廣州市舶司執行的稅率是什一稅,即10%的稅率。這個稅率其實是非常高的。但海外貿易利潤豐厚,《漢書》記載海貿利潤是“十倍”,注意,中國古籍裡,“十”可能並不是精確的數字“十”。

漢朝時,鄭和下西洋航線其實已經存在,只不過是由沿途多個國家共同分段經營)而隨著航海技術的發展,西方開發的香料之路利潤高達到70倍,如此高的利潤當然受得起較高的稅率,這給宋朝帶來了滾滾財富,但宋朝對於流動攤販,所收稅又極低,只是為了方便管理。這其實符合了現代稅制殺富濟貧的宗旨。

海貿利潤如此高,會不會被官府權貴壟斷?宋朝廷有令:食祿之家,不許與民爭利,不許權貴官吏經營海外貿易,不許官吏私買舶商貨物……也就是說,不許官員及親信參與外貿。實際上,連大奸臣蔡京都不敢違反化外販鬻這條法令。

而在大明朝,弘治以後的勳臣皇親幾乎都成了大商人,他們的商業活動不同於一般的商業經營。他們所憑藉的主要不是商業資本,而是封建特權,他們所進行的完全不是公平交易,而是強取豪奪。他們所獲得的基本不是商業利潤,而是豪奪的財富。

經濟上只是對國家收入造成損害,而他們對社會更深遠的損害則是破壞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由於他們的介入,使得本應才發展起來的商人和經商秩序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他們所代表的不是經濟的進步,而是對經濟進步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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