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這種方式,各省的地方官吏也再也無法透過火耗等方式合法貪墨國家財產,基層行政管官吏這一環節上的損耗被完全消滅。
從此以後,各省、各都督府屬地,向朝廷上解財稅的方式不再是笨拙地用大車、海船運輸金銀米麥,而只是簡單地在公庫賬戶增減貨幣符號而已。
大順的財政體系,由此在技術層面上實現了重大突破,邁入了真正意義上的數目字管理層級。
稅制改革是由稅務院執行的,稅制的變化主要體現在貨物稅和印花稅的設立上。
貨物稅的徵收一般是在產地或銷場,物件為大宗貨物。繳稅之後,沿途加強稽查,不再重徵,這是它具統稅特徵的方面。
印花稅起源於17世紀的荷蘭,之後歐洲各國相繼仿行,它是對於一切財產及權利關係的契約、簿據等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目,由荷蘭商人介紹至大順。
此外的稅制改革,如:改良舊稅,統一田賦;歸井舊稅,如將地丁、租課、漕糧、漕折、耗羨裁併劃一;擴充舊稅,如煙稅、酒稅、印花稅通行全國;增加新稅,如收益稅類包括營業稅、財產稅、家屋稅、所得稅類包括特別稅、所得稅、通常所得稅、兵役稅、消費稅類包括飲料稅、物品稅、使用稅、行為稅類包括承繼稅、所引稅、運輸稅。
周培公還提出朝廷應該對官有財產和官辦實業的收入以及行政規費和罰金等非賦稅收入認真經營,主張透過發行公債的辦法籌措整頓幣制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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