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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9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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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了半天之後,楊教諭終於說到了主題。首先他承認了帥嘉謨的發現,即如今的“人丁絲絹”,確實就是國初的“夏稅生絲”。不過呢,他又解釋說,根據府志記載,當年朝廷發現歙縣虧欠夏麥九千七百石,責成他們補交夏稅生絲,一共八千七百八十匹給南京承運庫。所以這件事究其根源,本就是歙縣自己的錯誤所導致,跟其他縣沒有半文錢關係。

然後他又說,這筆稅款,交了一百七十多年,從來沒人抗議過。一直到嘉靖十四年,兩個歙縣刁民程鵬、王相去告刁狀,當時的徽州知府馮世雍主持過一次調查,甚至還去巡院查過版籍,結論是“人丁絲絹”就該歙縣單獨交。於是此後三十多年,風平浪靜,大家相安無事。誰知道如今又冒出一個訟棍帥嘉謨,無視上級領導的英明決斷,偏要興風作浪。

高務實當年大學主修法律,所以他看到這裡的時候,第一反應是:如果大明執行的是判例法,那麼這個案子的確就可以按照前徽州知府馮世雍當年的判決定案了,帥嘉謨再如何舌綻蓮花也是百搭。

但問題在於,中國曆朝歷代雖然根源上來講是個人治社會,但如果要從法學角度來看,其執行的卻始終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

所謂判例法,就是後世英美所執行的法系,法官可以根據以前的法官對相同或相似案例的判罰來斷案。

而成文法,又叫大陸法系、中華法系等,如法國、中國就是其中代表,特點是不管什麼案件,作為法官,都必須按照正在執行的法律法規去摳條目,去一一對應,該怎麼判就怎麼判,以前的案例跟你手頭的案件是沒有關係的,你只能按照當前的法律法規來對應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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