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如果各衛所或布政司需要添造火器,則必須由鎮守巡撫等官員開集體會議,將所需數目開列明白奏上,皇帝組織大臣討論後下達工部,由工部及兩局籌辦物料製造。如果有新型火器被研製出來,則首先要由軍器局生產出樣品,由兵部試驗後才由政府拔款進行大量製造。
如嘉靖二十三年七月,宣大總督翁萬達研製出多種火器,請求如式製造。兵部在試驗之後,對有些火器諸如三出連珠、百出先鋒鐵棒等,俱認為便利可用,確宜多造。而對有些火器如火獸布地雷炮孥等,便認為“似非所需”而建議不多造,都得到朝廷的批准。
至於衛所製造的軍器,在品種和數量上都有規定,所造軍器每月都要上報朝廷,惟湖廣、銅鼓等衛,也就是所謂“路遠者”則一年一報。
朝廷每五年還要派巡按御史同按察司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製造的火器和侵欺物料的官員進行治罪,如降級或發邊。
在火器製成之後,為了保證質量,朝廷還會派內府給事中和御史等人,從兵仗局取一件樣品和製成的火器進行比較,然後進行試驗,合格品才能收貯,不合格的要進行重造,這樣的檢查每三月一次。
後來又在西安門設定試驗廳一所,對各地衛所徵解入京的軍器進行檢查,由工部和兵部各派出員進行試驗,合格的收存各用,不合格的下令重造。
整體而言,大明的重要火器製造由工部負責管理,由內府兩局製造,而支領分拔則由兵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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