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投行部各團隊通常的標配是每個團隊一個保薦人,另外投資銀行委員會和風控委員會里邊還有一批具備保薦人資格的人,碰上保薦專案需要簽字的時候,常規的辦法都是負責專案的保薦人自己算一個,另外他在上報公司投資銀行委員會,讓委員會再安排另外一個保薦人來簽字。
但是鳴鳳煤礦上市保薦這個專案卻有點特殊。這個專案最初是由我們公司投行四部負責的,當時投行四部唯一具有保薦人資格的人是高建華,所以儘管實際運作一直是我在負責,但名義上的負責人還是他。
可1月中旬的時候,投行四部和十三部合併了,現在只有十三部,沒有四部了,高建華也就不再兼任四部的董事總經理,這個專案也就變成十三部的,十三部現在的保薦人是團隊總監王群,那麼專案的名義負責人本來也就應該從高建華變成王群。但是我們公司有一條規定,保薦專案在運作期間,除非遇上不可抗力因素,否則不允許中途變更負責人,這主要是出於便於釐清責任、防止推諉扯皮的考慮。
比如某個保薦專案一直是張三在負責,但是某一天忽然改由李四來負責了,那麼將來專案一旦出了問題,就很可能說不清楚到底是誰的責任。因為一個保薦專案雖然分很多個環節,但是其中一些環節是互為因果、且資料共用的,如果前期張三負責的某個環節或者資料出錯,很可能會導致後期李四負責的相關環節和資料也出錯,最終體現出來的結果就是兩人負責的部分都有錯,張三和李四可以互相推諉責任,公司很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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