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欣瑤意識到事情不對勁的時候,立馬從酒吧裡跑了出來,張銘追上她,說她簽了合同,必須在酒吧上班。
陸欣瑤質問張銘自己籤的不應該是做家教的合同麼,張銘這時候壞笑著拿出來一份合同,給陸欣瑤看了一眼,陸欣瑤看了一下合同上的內容,發現這竟然是一份“賣身契”!
這份合同最後一頁,和陸欣瑤籤字的時候一模一樣,上邊寫的都是一些無關緊要的注意事項,現在這份合同和陸欣瑤籤字的那一頁放在一塊,完全沒有任何違和感。
這個時候陸欣瑤才意識到自己是被張銘給騙了。
張銘跟陸欣瑤談戀愛,就是因為陸欣瑤長得好看,想騙她上床,被陸欣瑤拒絕之後,張銘就想了這麼個辦法。
合同陸欣瑤已經簽了,她必須來酒吧上班,主要工作就是陪客人喝酒,陸欣瑤也知道這其中除了陪喝酒,肯定還有別的事情,當然不會同意。
但是如果她不來上班,那就必須賠償張銘三十萬,否則張銘就會把陸欣瑤告上法院,從合同上來講,張銘讓陸欣瑤做的工作並沒有什麼問題,當時籤合同的時候只有他們兩個,如果陸欣瑤解釋,張銘完全可以說陸欣瑤是在狡辯,陸欣瑤贏的機率很低,而且她根本沒錢請律師。
張銘的叔叔是學生處主任,那天過後,張銘帶著陸欣瑤去見了他叔叔,兩個人一塊威脅陸欣瑤,讓陸欣瑤要麼賠錢,要麼陪他們兩個睡覺,否則陸欣瑤不僅會被告上法院,還會被學校開除,她這三年學也就白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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