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造意人,是否為本案中的妻子,指示,授意私家偵探去獲取其丈夫資訊。這類案件中,私人偵探一般是要被判刑的,而妻子對於丈夫行蹤,是有一定的知情權的,阻卻了責任。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換言之,如果一方不忠實,另一方可以採取必要的反制措施,保護婚姻。而調查的具體行為方法均由私人偵探實施的,目的是也牟利,只罰私人偵探,不罰妻子。”
“原來是這樣,你上次幫著客戶調查丈夫的行蹤軌跡,開房記錄等,是冒著很大風險,一旦被當事人清楚,是可以追究你的法律責任,你也是能夠被判刑的。”
“你是客戶介紹來的,我就照實說,我上次已經詢問了那位小姐,如果目的是為了敲詐或者陷害丈夫,那她將與我是共犯,因為主觀都是惡意的,手段與目的都已經違法。但最後,那位小姐選擇了自己親自出馬,雖然手段不太恰當,但基於妻子的特殊身份,是不構成犯罪的,丈夫對此有一定的容忍度,唯有手段出格,造成嚴重後果的,才被法律制裁。”
“噢,這裡面門道挺多,但Fairy姐讓你去做的,是不是違法的呢?我不清楚。”
“2002年底,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註冊的範圍,其中新增的允許註冊類別包括提供私人保鏢、偵探公司和尋人調查等安全服務。然而允許註冊並不意味著私家偵探禁令已開。公眾事務調查中心承擔的,正是律師事務所收集證據和調查公眾事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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