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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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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馬匹,一石糧食在上谷換成貨物、在廣陽、涿郡等地售賣,約平均賺40錢,除去成本賺了1萬6千錢。挽馬、馱馬,賣了20匹,送了1匹給張郃家,一匹賺千五百錢,就是3萬錢。僅此兩項,就相當於單純買賣3000石糧食的利潤!

利潤最高的是騎乘好馬,賣了18匹,毛利潤50萬錢,並1千石糧食!

東漢末年,地方豪族與各級官吏勾搭成奸,官員和地方土豪合力走私、經商的風氣完全不能禁止。倒賣馬匹,尤其是好馬的利潤,如此之大,不論陶謙、公孫瓚、公孫越,祖茂,牽穆,入關時候,都會私帶少到數匹,多到十數匹,甚至數十匹騎乘馬匹入關。

要說不想獨吞,自然是騙人的。可能賺到這些錢,是靠朋友、同事、上下級共同努力,損害義氣和長久的事情,劉備做不出來。

只有錢分出去,才能安心!

當然,劉備再怎麼耿直,也絕不會捨得把50多萬錢全部拿去給合夥人均分!畢竟沒有烏敏英的關係,誰也不可能一口氣從難樓王和烏桓牧民手中買到20多匹好馬。

思慮再三,劉備決定,除了賣糧食的9萬錢,再拿出7萬錢,給祖茂3萬,公孫瓚、牽穆各2萬,做利潤分紅。再拿出10萬錢,給陶謙、公孫瓚、牽穆、曹豹等做分紅和好處費。拿出5萬分給親戚朋黨,劉元起、劉德然父子出力很多,張虎提供本金、店鋪人工、宴會、住宿,各得1萬5千,夏侯博出力不多得5千提成,其餘劉朗和同行將士,共得1萬5千勞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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