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這個簡單粗暴的合約,就是呂林但凡(直播山貨以及周邊產品)掙了錢就得分她兩成。
直播山貨可以理解,但是周邊產品就不好界定了,而且合約上也沒寫明是個啥,反正呂林自己加上去的,最初肖蠻蠻也沒留意。
後來,胡主任強勢加入之後,二人都變成了小股東,胡主任的法律顧問細看合約,就覺得“周邊產品”二字有很大的問題了,要求呂林去掉。
問題是呂林覺得已經簽好的合約,哪有想改就改的道理?
最起碼的契約精神也得有吧。
呂林堅持,這是我和肖蠻蠻私下約定,跟你們無關,就算拿錢,也是從我這裡拿,犯不著單方面撕毀合約吧。別說肖蠻蠻是不是我的朋友,就算是個路人甲,也沒這麼做的道理吧。
在呂林的堅持之下,後來的合約,他直接和肖蠻蠻綁定了這部分股權。
當時,利潤不大(也沒什麼周邊產品),也是用人之際,胡主任就睜眼閉眼了。
可幾次融資之後,股權雖然攤薄了,但是,含金量卻高很多很多了,這時候,胡主任當然就沒法忍了——如果再堅持這個合約,呂林你就太吃虧了啊。你現在婦人之仁,以後怎麼辦?
如果肖蠻蠻是你的什麼人,你能保證她跟你一致也還勉強可以理解,可現在,你倆啥關係都沒有,你還這麼堅持,你是不是個傻瓜?
胡主任多次施壓不成,於是,自己親自出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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