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我者,秀才也。”徐浩東終於抬起了頭,“哎,你先告訴我,幹部到底能不能炒股?”
李子健拿過電腦,在鍵盤敲了幾下,然後說:“我先照本宣科,二零一五十月二十一日新版《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被稱史最嚴規定。其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請注意,在該條款的開頭有一個前提,那是: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換句話說,前提是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而並不限制黨員沒有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所以。黨員幹部不能炒股的說法是一個純屬誤讀。”
“還有,從《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可以知道,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外,該《規定》明確,嚴禁下列七類行為:一,利用職權、職務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二;利用內幕資訊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物件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七,其他違反《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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