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捕快還是有一些灰色收入,現在各地捕快的主要收入來自“陋規”。
所謂陋規,實際上和現在很多大戶府第所設定的門房一樣,屬於不被朝廷認可,但是被大多數人認同的一項收入。
多數捕快的規費,會被上頭的書吏和其餘三班衙役分享。
對捕快來說,只要派差,無論最後能否破案,就能因此得到規費或案件有關人等的賄賂。
現在一般州縣也認為,衙役辦差向當事人收取的車費、驢費、鞋襪費和飯費、茶水錢這些都屬於“正常收費”。
就連嘉靖皇帝,在看見下臣所上關於官府陋規的奏疏以後,也只是輕描淡寫的說了一句,不準辦案的衙役藉機勒索敲詐百姓。
朝廷的態度,也導致這些陋規如同雜草一般,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越來越多,在地方官府幾乎成為常態。
其實也能理解,嘉靖皇帝之所以不處置,是因為在這基礎上,牽一髮而動全身。
衙役地位低下,平均薪資水平還不如日掙三文錢的捕快,大部分人累死累活一天,只有兩文錢進賬。
對於各地捕快來說,由於發案不規律,沒有案件時就沒有“陋規”的額外收入,生活水平也完全不一樣。
小地方的捕役,地位比大城市的捕快更低,因缺乏規費來源,生活得如同乞丐。
但大城市的捕役,像是京師、濟寧、蘇州這些地方就全然不同了。
其規費花樣繁多,犯事的也一般都是有背景的大戶子弟,出手闊綽,那些地方的捕快往往生活得十分滋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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